案例丨“罚款五万元!”荥阳法院开出打击虚假诉讼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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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法官,你好,我是闫某诉牛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一案的闫某,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现在我就把5万元钱打过去,请查收一下”。2019年4月1日一上班,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赵霞法官就接到当事人打来的电话,这笔当事人主动缴纳的5万元罚款,是荥阳法院开展打击虚假诉讼活动以来,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也没见过原告,也从未直接向原告借过钱”。在2018年11月6日荥阳法院第十二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牛某和张某某的代理人这样向法庭陈述。主审此案的法官赵霞敏锐地感觉到,这起案件有猫腻,她决定对本案相关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经多方了解,赵霞法官终于理清了此案的来龙去脉,原来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本案始作俑者另有其人,他就是原告的姐夫付某,付某为了高额回报,利用从闫某处借款,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款先后从事房屋租赁、高息放贷等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与原告没有借款行为,不存在借贷关系。
2018年12月17日,经审理后认为闫某与牛某、张某某等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属于以虚假陈述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鉴于此案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2019年3月20日,荥阳法院依法做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这也是荥阳法院自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以来,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即浪费诉讼资源,又损害司法权威,一经发现,人民法院都会给予严厉处罚。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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